得罪了方丈還想走?! 我看城邦的囧rz 新聞稿。


永遠的真田幸村 那看到了 代轉城邦文化關於「去死去死團」衍生好人卡商標權爭議之澄清信函後,心裡感觸很深。
儘管商標局已經宣佈囧rz,好人卡兩案不可能通過,我還是來發表一下我的感想好了。
我不是學法律的,我也從來不相信法律是保護正義的,法律是保護權勢者利益的工具。
我先來講一個2000 年的大事,就是Konami 與 Jeleco 的 商標註冊大戰
我現在已經找不到當時的新聞了,如果有網友有印象,或許可以找出當年Konami 註冊的,相當爭議商標列表,只能說是五花八門,舉凡食衣住行育樂,流行古典日常熱門無一不包,
換句話說,嚴重程度到只要你走在路上與朋友的日常對話中,其中好幾個關鍵字都有可能侵犯到konami 的版權。
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什麼? 商標權多麼誘人呀! 只要你把雞毛成功註冊為商標,路邊賣雞毛撣子的小販,市場裡殺雞拔雞毛的屠戶,你都可以告他侵犯你的權益,告他賠個幾百萬都不是啥問題。
所以,在城邦澄清新聞稿中的第三條,尤其是以下這一段:

(前略) 在現行商標法體制下,亦無法排除其他第三人將此些網路集體創意文字註冊為商標之可能,唯有續行申請並立案,方能確定被網友認定為普遍公共財之創意文字,有無被註冊成商標而獨占使用之可能性。無論如何,本公司謹於此重申,嚴循一向尊重網路集體創作之立場,即使日後取得該等商標,亦不對任何第三人主張商標獨占專用權而進行任何法律追溯。

這完全是得了便宜還賣乖的說法。從頭到尾城邦都沒有說取得商標後將以什麼方式授權給眾網友使用,況且一紙沒有法律效力的新聞稿能保證什麼呢? 誰能保證未來某人用了囧rz,好人卡一定不會被城邦告? 被奪去帥印的將軍還不如能帶兵的排長呀。
再者,在城邦澄清新聞稿中的第二條中提到,

2、本公司2005年初,出版「數獨」系列圖書時,發生第三人先行將該名稱申請註冊為同類商品商標之情事,當時為避免發生侵權問題,故編輯同仁多有就商標文字進行預先防護之觀念。2005年11月初,轄下商周出版事業部著手計劃,集結網路群體創意出版《去死去死吧》一書,本書出版前編輯部門已預計製作產品做為促銷本書之贈品,包括附有「好人卡」、「orz」、「囧rz」等文字圖樣之旗幟、卡片、馬克杯、CD、徽章及「好人國身分證」等。為避免商品可能侵害已註冊存在之商標,經本公司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,確認「orz」等商標確係已遭部分公司註冊,為免侵權故取消所有「orz」產品之製作。並決議申請「好人卡」及「囧rz」等商標,以確保日後製造該贈品時,不致生侵害他人商標之結果。

這部份當然是合情合理,理所當然的事情。只是深入看看,給我的感覺卻又不太像這麼一回事。
我找了一下澄清稿中有關Orz 的商標申請,

( 點圖看申請細節 )
這三件中,目前只有第三個是通過商標申請的,而且申請類別僅限於服飾類的專利商標,回頭再看看城邦所申請的,

這兩個圖樣,既不閃也不亮,用Windows 版的Word 2003 預設字體打出來放大就是這德性,既無識別性,使用範圍也看不出什麼專用性。
你能分出差別在哪嗎?
要是真給通過了,大概用Word 打出來印在紙上貼在路邊就有侵權嫌疑了。
如果說把幾個用微軟新細明體的字樣印成jpg 檔案交上去就想拿到商標權,然後就可以鋪天蓋地的使用,這怎麼不會引發眾怒與懷疑呢?
從Konami 的商標流氓事件,從別家公司申請商標的案例,從城邦文化不清不楚的巧言態度來看,網路鄉民的對城邦的誤解與動怒並非毫無根據的。
如果今天這事情沒有被爆出來,大家也不會開始關心自身的權益;假如今天有總統府高層收到圖書禮劵後指示讓智財局不小心通過囧rz,好人卡的話,我們可以合理的懷疑,將來喊出「是可忍孰不可忍」,「捍衛『制裁』權」,拿起官司大刀砍向眾網路鄉民的,就是城邦集團。
至於企業方面,請更注重法律之外,社會大眾的觀感。經過這一次,我對城邦的危機處理印象真的是到極點了。

在〈得罪了方丈還想走?! 我看城邦的囧rz 新聞稿。〉中有 8 則留言

  1. 同樣的事情,聽說”古典ROSE園”也曾經幹過。
    此ROSE園的老闆異想天開,把所有跟ROSE有關的圖像文字中文英文什麼碗糕都要註冊下來,也告過同名的店家,反正一切瞎透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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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照我的理解,部落格主們(包括我在內)的形象比較像是:
    「喝!少林寺十八銅人!(擺出基牛特戰隊姿勢)」。
    「怎麼又是你們~」
    拍!碰!咚!(罐頭音效請自行填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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